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8)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8)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8)

8.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主文時確定(行政訴訟法第212條)。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214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對第三人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215條)。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前二項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第1、2、4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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