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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7)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7)
7.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公告之。至於在裁定方面,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終結訴訟之裁定,應公告之(行政訴訟法第204條第1項、207條)。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行政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208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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