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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6)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6)
6.
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之聲請。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上其他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3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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