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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5)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5)
5.
行政法院對於人民依第5條規定請求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1)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3)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4)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
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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