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4)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4)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4)

4.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行政法院為前條判決時,應依原告之聲明,將其因違法處分或決定所受之損害於判決內命被告機關賠償。原告未為前項聲明者,得於前條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行政法院訴請賠償(行政訴訟法第199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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