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3)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3)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3)

3.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於原告之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95條第2項)。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者,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行政訴訟法第196條)。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涉及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或確認者,行政法院得以確定不同金額之給付或以不同之確認代替之(行政訴訟法第197條)。此外,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行政訴訟法第20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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