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1)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1)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裁判(1)

1.
有關行政訴訟的裁判,除依行政訴訟法應用判決者外,以裁定行之。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言詞審理)。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直接審理)。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行政訴訟法第188條)。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惟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到場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194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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