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給付訴訟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給付訴訟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給付訴訟

(1) 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4條第1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或第3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4條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例如:對於公保、勞保等給付或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均得提起給付訴訟。

(2) 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之訴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行政訴訟法第7條)。例如:受免職的公務員訴請撤銷免職處分時,即可合併請求自免職生效時起至行政法院為勝訴判決而復職止所應得之薪俸及其他給與(撤銷訴訟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之訴)。又如:命為拆除違章建築之處分已執行完畢,原告訴請確認該處分無效得合併請求給付一定數額金錢以賠償因拆屋所受之損害(確認訴訟合併請求財產上給付之訴)。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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