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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撤銷訴訟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種類:撤銷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1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例如:公務員受免職處分,如有不服,即可提起撤銷訴訟。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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