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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當事人:被告機關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當事人:被告機關
(1)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
A. 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B.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時,為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2)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25條)。
(3)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直接上級
機關為被告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6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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