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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收容程序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收容程序
1. 本法所謂收容程序如下(行政訴訟法第237-10條):
(1)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
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2) 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2. 收容事件之管轄法院為受收容人所在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管轄,並排除行政訴訟法第13條之適用
(行政訴訟法第237-11條)。
3. 收容聲請事件不需徵收裁判費用,且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237-17條)。
4. 應訊問受收容人之情形(行政訴訟法第237-12條第1項):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之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入出國及移民署並應到場
陳述。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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