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撤銷判決與給付裁判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撤銷判決與給付裁判
1. 撤銷判決之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4條)
撤銷判決確定者,關係機關應即為實現判決內容之必要處置。
2. 給付裁判之執行(行政訴訟法第305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者,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者,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其如期履行。依本法成立之和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