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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執行程序與訴訟的受理法院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執行程序與訴訟的受理法院
1. 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行政訴訟法第306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債務人對第1項囑託代為執行之執行名義有異議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之。
2. 強制執行之訴訟的受理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7條)
債務人異議之訴,依其執行名義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分別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其餘有關強制執行之訴訟,由普通法院受理。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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