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假處分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假處分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假處分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另得同法依第116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99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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