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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假扣押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保全程序:假扣押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95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行政訴訟法第296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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