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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1. 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行政訴訟法第237-1條):
(1) 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五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2) 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
2.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
3.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第2項)。
4. 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7條)。
5. 程序之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37-9條):
(1) 交通裁決事件,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2) 交通裁決事件之上訴,準用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八規定。
(3) 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再審及重新審理,分別準用第四編至第六編規定。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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