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5)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5)

司法救濟之行政訴訟法-上訴審程序(5)

5.
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行政訴訟法第255條)。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因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違背之訴訟程序部分,視為亦經廢棄(行政訴訟法第256條)。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因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57條)。除行政訴訟法第243第2項第1款至第5款之情形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原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58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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