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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訴訟的主體:法院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訴訟的主體:法院
(1) 廣義
乃掌管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非訟事件及司法行政事務機關之總稱。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行政法院則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三級,並形成三級二審的救濟制度。
(2) 狹義
指實際上審判民刑事、行政訴訟案件之法院,又稱裁判意義之法院。地方法院原則上以法官一人獨任審判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以三人合議審判案件。最高法院以五人合議審判案件。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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