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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訴訟的主體:法院之管轄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訴訟的主體:法院之管轄
1. 管轄者,謂依法律之規定,將一定之訴訟事件,分配於各法院之標準。
2. 管轄之分類:
(1) 職務管轄。
(2) 普通職務管轄(審級管轄)。
(3) 特別職務管轄,此係就特別民事訴訟事件,法律所定之特別管轄。
(4) 土地管轄:
A. 普通審判籍(民事訴訟法第1條及第2條)。
B. 特別審判籍(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19條)。
C. 指定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3條)。
D. 合意管轄:分為明示的合意管轄及擬制的合意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5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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