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

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第一審:小額訴訟程序

此程序適用於其標的金額低於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之訴訟事件,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436-8條第1項規定。
於法院之簡易庭舉行。庭期通常於傍晚或週末舉行。起訴後法院之進行程序為:

1. 由法官自己或指定調解委員先行調解程序,如果調解成立,即製作調解筆錄結案,法院書記官會製作
    調解筆錄正本送達雙方當事人,該筆錄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而且所預繳的裁判費可全數退還。

2. 如果調解不成立(包括一方不到場而不能調解,或雙方到場但不能達成協議),法官會斟酌情形儘量
    馬上開庭,進行證據調查及完成言詞辯論程序,並且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可能會有一造辯論判決情形
    發生)。

3. 如果調查證據所需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超過原告起訴可得到的利益,或是雖然未超過,但是不太相當,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依據一切情形,認定事實,而為公平的裁判。如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由法官
    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同意法院用上述方法為裁判。

4.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雖可上訴管轄地方法院,但應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者為限。
    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