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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排除支付命力的既判力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排除支付命力的既判力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修正前支付命令具有既判力。職是之故,相對人若不在期間內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生等同於判決確定之效力。就此,相對人僅能透過再審加以救濟。
又,實務上對於支付命令作為再審事由時,採取較嚴格限縮的解釋。因此實際上對於未聲明異議的支付命令形同沒有任何救濟管道。
故在本次修法中,明示支付命令僅具有執行力。據此相對人若有不服,即使異議期間經過仍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或「確認之訴」以資救濟。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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