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上訴審:第三審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上訴審:第三審

司法救濟之民事訴訟法-上訴審:第三審

如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不服時,並非皆可上訴。詳述如下:

1. 如對二審終局判決不服,原則上當事人可在判決送達後二十天的不變期間內,向管轄第三審的法院(最
    高法院)提起上訴。但須留意,對於財產權訴訟之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受利益不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
    萬元時,則不能上訴三審。此外,當事人對一審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     無誤時,也可合意直接上訴三審(即飛躍上訴),但須將此項合意以文書證明,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一
    審法院。

2. 小額訴訟程序的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3. 第三審訴訟之性質為法律審,需為前審判決不備理由或違背法令等嚴格狀態下始能提出。
    且除非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否則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AddThis Sharing

百科問與答

暫無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