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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
若檢察官起訴被告或法院裁定准予交付審判,案件便進入法院,法院受理後,便分案由法官承審,案件正式繫屬法院。又依照「公訴不可分原則」,除了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顯在性犯罪事實)外,如有他部犯罪事實未被起訴(可能是未發覺或未記載),也就是根據單一犯罪事實概念,法院所得審判的範圍乃是該罪的犯罪事實,而不受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範圍的拘束。因此法院若在審判中發現他部事實即可擴張審理,不構成訴外裁判之違法。而單一犯罪事實的概念也確定了既判力所及的範圍。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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