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第一審之通常程序

作者:洪正test

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第一審之通常程序

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第一審之通常程序

(1) 審判中,被告(或代理人)和檢察官均須到庭(檢察官稱「蒞庭執行職務」),尤其被告有到庭義務,
     原則上若被告不到庭則不得審判;被告在庭時有身體自由,但得命法警看管,且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退庭。

(2) 第一審以朗讀案由開始(本案之被告以及所被追訴之罪名),接下來是審判長對被告行「人別訊問」、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和審判長告知被告訴訟權利(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
     有利之證據)。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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