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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特別救濟程序
作者:洪正test司法救濟之刑事訴訟-審判:特別救濟程序
1. 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0條):
本條於104年2月業經修正,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1) 新事證:
A. 第1項第6款事由。在舊法之下「新事證」僅就其本身獨立判斷;而修正之後「新事證」的嶄新
性,則可與既有證據綜合考量。
B. 新增第3項: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
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2) 其次,在同該條第1項第5款的再審事由:新增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
2. 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如果符合要件,檢察總長仍可針對該案件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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