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20條

作者:方哲

台灣自來水公司營業章程第20條

量水器裝置位置及適用口徑由用戶依本公司之表位設置原則及用戶用水設備標準設計,並經本公司審定。

前項情形如因環境或用水情況改變,本公司認有必要時,得遷移或變更之,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需遷移或變更事由係用戶造成時,本公司應先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如用戶逾期仍未改善或無法改善者,本公司得代為改善,其費用由用戶負擔。因施工之必要範圍而損壞用戶地面時,僅由本公司回復至原有使用功能。

如因用戶之事由致本公司代為改善有困難且用戶仍不自行改善者,本公司得停止供水。因用戶不改善而致本公司受損害者,本公司並得就其損害要求損害賠償。如因而致本公司需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亦同。

第21條

本公司應確保量水器之正確計量,如用戶認為所裝量水器有失效或不準確時,得申請本公司派員至現場複查並填具勘查紀錄表。

若用戶對現場檢視結果仍有疑慮者,得依「糾紛度量衡器鑑定辦法」,向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申請量水器鑑定;其鑑定結果若合於標準,由用戶負擔鑑定費;若不合標準,該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如屬快轉,並應按比例核減水費,核減應自水費突增之月份起算。

抄表收費

第22條

用戶用水量以度數計算,每立方公尺水量為一度。

第23條

本公司每月或隔月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但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用戶。

第24條

因用戶之事由,致不能抄表時,該期用水量暫照上期用水度數計算,於下期抄表時結算之。如連續二次無法抄表,本公司得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約期候抄,仍無法抄表時,得按量水器口徑流量推計,並於抄見時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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