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出公務員救濟復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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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提出公務員救濟復審之人

可提出公務員救濟復審之人

(1)現職公務員。(保障法§25Ⅰ前段)

(2)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保障法§25Ⅰ後段)

(3)以亡故之公務員,其遺族有撫卹金請求權者。(保障法§25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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