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採購法89)

作者:夏進

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採購法89)

第1章 不法行為

第2章 罰  則

第3章 備註

第4章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

第5章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6章  

 

強制採購人員違反本意為採購決定之處罰(採購法90)

第7章 不法行為

第8章 罰  則

第9章 備註

第10章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

第11章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2章 未遂犯罰之

第13章 犯前項之罪,因而:

第14章 致人於死者

第15章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6章 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7章 致人致重傷者

第18章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採購人員洩密之處罰(採購法91)

第19章 不法行為

第20章 罰  則

第21章 備註

第22章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

第23章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4章 未遂犯罰之

第25章 犯前項之罪,因而:

第26章 致人於死者

第27章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8章 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29章 致人致重傷者

第30章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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