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行政組織-3

作者:洪大正

原住民行政組織-3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

一、立法源由

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7-2條規定制定之。

二、掌理事項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下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整理、研究、典藏、編印、陳列展示及促進學術交流事項。
(二)原住民傳統工藝技術展示之策劃、展出及技術人才之訓練事項。
(三)原住民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纂、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原住民傳統建築物與原住民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六)園區內公共設施與環境衛生之管理維護及遊客服務事項。
(七)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維護保存、研究發展、學術研究及交流、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三、組織人員

(一)局長
置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二)輔助人員
1.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2.組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3.專員三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4.組員三人至四人,技士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5.辦事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6.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7.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8.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四、人員任用

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五、人員官等、職等簡圖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一、立法源由

依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下稱本局)組織條例第9條規定訂定之。

二、單位執掌

(一)本局分設三組,各組掌理事項如下:
1.展示表演組:
(1)原住民族文化資料與文物之蒐集、典藏及展示事項。
(2)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工藝、民俗活動及其藝術之研究、編纂及策劃演出事項。
(3)原住民族生活形態展示、管理及維護事項。
(4)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藝術及工藝技術展示事項。
(5)各展示館與展品之維護、管理及營運事項。
(6)國內外文化與歌舞之展示、表演、評量及交流事項。
(7)與相關機關共同舉辦展演活動之聯繫、協調及促進事項。
(8)原住民族視聽資料之製作、使用及保管事項。
(9)新增展館籌劃及執行事項。
(10)協助鄰近部落文化產業推展事項。
(11)其他有關展示表演事項。
2.教育推廣組:
(1)原住民族傳統工藝技術及樂舞人才訓練事項。
(2)原住民族社會教育活動事項。
(3)原住民族學術研究及交流事項。
(4)園區遊客導覽、行為調查及解說服務事項。
(5)原住民族文化活動資訊之蒐集、管理及服務事項。
(6)影音與圖書資料之蒐集、整理、保存及資訊服務事項。
(7)教育文化推廣研習事項。
(8)各項刊物與教育活動教材之編輯及出版事項。
(9)文化志工之召募、訓練、考核及管理事項。
(10)其他有關教務推廣事項。
3.行政組:
(1)施政計畫及業務工作報告之彙整編擬事項。
(2)行政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3)公文之收發及繕校事項。
(4)印信之使用及典守事項。
(5)文書處理及公文改革之規劃研擬事項。
(6)檔案管理及研究改進事項。
(7)主管會報、擴大業務會報等重要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8)機要文書、密電與信函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9)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事項。
(10)款項出納及票據保管事項。
(11)財產物品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12)公物車輛與油料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13)辦公處所、員工宿舍與其他相關設施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14)會議場所管理及各項典禮儀式之佈置事項。
(15)司機、技工、工友與社會役人員之調配、訓練及管理事項。
(16)國會聯繫、服務及其他公共關係事項。
(17)新聞處理、聯繫及記者會安排事項。
(18)外賓拜會訪問之接待事項。
(19)園區保全、勞務委外及員工合作社管理事項。
(20)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
(二)人事管理員掌理事項如下:
1.本局組織編制、職務列等及歸系之擬議事項。
2.本局人才儲備、人力規劃、工作簡化及行政效能增進之擬議事項。
3.本局職員任免、遷調及銓審、動態登記之擬議事項。
4.本局職員差假、勤惰考核、獎懲及考績之擬議事項。
5.本局職員訓練、進修及出國案件之擬議事項。
6.本局職員薪給、待遇、各項補助、福利互助及輔建住宅貸款之核議事項。
7.本局員工社團、文康與相關活動之擬議及籌辦事項。
8.本局職員公保及全民健康保險之核議事項。
9.本局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之核議事項。
10.本局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及分析、運用事項。
11.其他有關本局人事管理事項。
(三)會計員掌理事項如下:
1.本局預(概)算之編製及分配執行事項。
2.本局財務內部審核工作之執行事項。
3.本局營繕工程、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招標、比價、議價及訂約、驗收、驗交之會同監辦事項。
4.本局經費支付及預備金動支之處理、帳目核對及公款支付時限查核事項。
5.本局原始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事項。
6.本局各項會計簿籍之登記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事項。
7.本局決算之編製事項。
8.本局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供應及統計報告之編纂事項。
9.本局會計資訊系統之處理事項。
10.其他有關本局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三、單位權責

(一)局長
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二)主任秘書
承局長之命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1.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2.綜合文件之督導。
3.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4.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
5.局長不在局時之代理。
6.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
7.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8.其他交辦事項。
(三)組長
承長官之命處理各該組業務,其權責如下:
1.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2.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3.各該組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4.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5.主管業務文稿之初核。
6.所屬職員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7.各該組例行業務之處理及核簽。
8.其他交辦事項。
(四)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及書記
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五)分層負責
1.本局實施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2.各組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3.各組處理事務涉及其他組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陳由局長或主任秘書核定。
4.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1)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2)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3)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4)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5)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6)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7)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8)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9)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10)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11)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12)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
5.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職務代理人制度除依院頒及會頒規定辦理外,並得另訂補充規定實施之。
(六)會議
1.本局諮詢委員會議,由局長召集之。
2.本局主管會報每月舉行一次,由局長主持,必要時得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3.本局每三個月舉行擴大業務會報一次,由局長主持,全體員工一律出席,必要時得指定相關人員參加。
(七)服務守則
1.本局職員應恪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2.本局職員對於機密文件之處理,應依有關法令規定為之。
3.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到局辦公,並應親自簽到、退或刷卡。
4.本局職員差假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5.本局職員因辭(免)職、退休、資遣或解聘(僱)而離職者,除法令另規定外,應於生效日期離職。人員離職時,應將經管業務交代清楚,並辦妥離職手續;交代不清,不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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