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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教育文化-4
作者:洪大正
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原住民學生就讀大專院校實施要點
一、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為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行兼優或具特殊才藝表現或自願工讀及低收入戶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身分
原住民學生就讀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者(含五專後二年),但不包括研究所學生。
三、申請項目
(一)本要點獎助學金包括:
1.獎學金:
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七十五分,且表現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得申請獎學金:
(1)具有特殊才藝(音樂、美術、舞蹈、體育等),獲得省市以上競賽個人成績前三名,且學業平均成績及格者。
(2)學業成績排名在分配該校獎勵名額內者。但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依入學時之學科能力測驗成績高低為優先順序,其入選名額以分配該校名額之四分之一為原則。
2.工讀助學金:
(1)一般工讀助學金:
原住民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及學業平均成績及格且自願工讀,及設籍在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學生,得申請一般工讀助學金。
(2)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
低收入戶且自願工讀之原住民學生,得申請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
3.領有工讀助學金學生,其工讀範圍、時間如下:
(1)工讀範圍:以協助學校教學研究或教務、學務、總務、輔導及其他行政事項等服務性工作。學校設有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或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者,工讀之學生由該中心統籌輔導與管理。
(2)工讀時間:每學期工讀時數為四十八小時至六十小時。
(二)獎金金額與名額
1.獎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新台幣二萬二千元,一般工讀助學金金額每名每學期為一萬七千元,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每名每學期為二萬七千元。
2.獎助學金每學期設置名額如下:
(1)獎學金:一千四百五十名。
(2)一般工讀助學金:一千八百九十四名(設籍蘭嶼地區並在台灣本島就讀之雅美族學生,不占名額,亦不限名額)。
(3)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不限名額。
(4)名額由本會視實際情形調整分配,其執行則採委託方式辦理。
四、申請方法
(一)全戶年所得總額在四十萬以下之原住民學生,於申請本獎學金、一般工讀助學金時,檢附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全戶所得證明,經審核通過,得以優先順位核發獎助學金,但申請學業成績排名在分配該校獎勵名額內之獎學金學業成績應達七十分以上。
(二)全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本人、父母及共同居住之祖父母、兄弟姊妹。
(三)學生到校註冊時,應檢具蓋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戳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申請獎助學金。全戶所得總額在40萬元以下或低收入戶學生,並需檢附全戶年所得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大專校院得設置獎助學金審查小組,辦理審核獎助學金有關事宜。
(五)大專院校應將全校原住民學生統計人數於十月十五日前通知受委託單位,造具獎助學生印領清冊暨領據,並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三月底以前送請受委託單位核發獎助學金。
原住民學生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要點
一、立法源由
原住民學生取得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證明取得方式
(一)原住民學生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具有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1.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2.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3.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國中級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4.初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5.部落學校結業證明。
(二)原住民學生入學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具有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1.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2.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3.一百零二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高中級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4.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伍、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一、立法源由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門人才、貢獻國家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符合獎勵項目並於獎勵事實發生時已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三、獎勵項目及內容
(一)深造教育
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但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二)學術專門著作
各學門領域經出版之著作,經審查評定且未獲本會其他同質性之獎助者。但經委託研究所完成之著作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三)發明
經登記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權者。
(四)專業考試
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不含檢覈筆試)。
(五)體育傑出人才
1.參加下列賽會獲得前六名者,擇一最優成績之賽會競賽項目提出獎勵申請:
(1)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2)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3)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4)國際世界運動會協會主辦之世界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5)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
(6)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正式錦標(盃)賽。
(7)亞洲單項運動協會主辦之亞洲正式錦標(盃)賽。
(8)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及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屬奧運、亞運正式競賽項目。
2.前項各款項目以申請當年起算前三年度發生或取得之事實為限
3.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申請人同時申請二件以上獎勵者,擇一予以獎勵。。
四、獎勵方式
(一)深造教育
1.入學階段:
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專班)者,碩士生獎勵新臺幣一萬元;博士班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
2.獲得學位階段:
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博士學位者獎勵新臺幣八萬元。
(二)學術專門著作
(三)發明
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臺幣三萬元。如係共同取得專利者,獎勵金依申請者貢獻度比例發給。
(四)專業考試
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五)體育傑出人才
如下表:
(六)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
五、申請方式及時限
申請人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戶口名簿影印本或身分證正反兩面影印本。
(三)如係共同發表著作或取得專利者,應檢附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審查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獎勵,已獎勵者,得追回獎勵金;當事人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
(二)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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