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教育文化-3

作者:洪大正

原住民教育文化-3

一般與進修教育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立法源由
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升學優待之方法

(一)原住民學生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1.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學科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3)參加特色招生術科甄選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各類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3.大學: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三)優待比例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招生名額外加比率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1.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
2.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大專校院,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商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及大專校院定之。

三、升學優待之例外

原住民學生經依本辦法規定註冊入學後再轉校(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學生入學後因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原肄業學校應輔導協助轉系。

四、升學優待之資格

(一)以原住民身分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其報考資格之審查,招生單位應連結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電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戶籍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二)招生單位未能連結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招生單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並應明定於招生簡章。
(三)原住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如未以原住民族籍身分報名或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不予優待,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或補繳。

五、升學優待之錄取

(一)各招生單位於招生放榜後,應將原住民學生報考及錄取人數編製統計表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原住民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本辦法升學經查有冒籍情事或資格不符者,應由學校依相關法令開除其學籍,並議處有關人員。如涉偽造文書等違法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六、公費留學辦法

(一)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公費留學考試時應提供原住民名額,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以保障培育原住民人才。
(二)原住民報考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之公費留學考試,其報考資格、成績計算、錄取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

一、立法目的

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本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學之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全額獎學金,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三、補助項目

留學期間生活費。

四、補助次數

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補助金額

每月補助美金四佰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六、補助年限

(一)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二)前往美國、英國及太平洋、東南亞地區等其他國家者,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三)因故辦理轉校或轉系者,補助期限仍依前兩項規定辦理。
(四)因故休學者,得向本會申請延長補助期限,惟休學期限以二年為限。
(五)學分修畢尚未完成論文報告者,如未屆滿補助期限,仍得申請補助,以不超過原補助期限為限。

七、申請方式

(一)初次申請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資料卡、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生活費申請表、生活費領據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一份。但申請院校不在教育部參考名冊內者,應另附當地國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證明文件,非英語系國家應加附英語證明文件。
(二)賡續辦理者,檢具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表及該學期或學年之學費繳費收據或在學證明文件影本、生活費領據及研究報告書各一份。

八、申請日期

(一)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依第七點(一)或(二)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寄送本會後核發(以郵戳或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收件日為憑)。
(二)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如經本會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補助。

九、核發方式

本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核,符合規定者,以美金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外帳戶或以匯款當日之美金匯率折合新台幣逕匯申請人指定之國內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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