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作者:陳文欽

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

鐵路特考
一、各機關為防制危害及破壞事件之發生

應視機關業務、環境特性,結合整體力量、作好實體安全維護工作。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各機關實體安全維護工作規定如下:

(一)組設安全維護會報:

1.各機關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綜理本機關全面安全維護工作。
2.安全維護會報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所屬各業務單位主管參加,政風單位負責秘書作業,無政風單位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工作,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二目研訂之。

(二)實施自衛編組:

1.各機關應以防護團之編組為基礎,充實人員、裝備,以遂行安全維護自衛自保之任務。
2.各機關防護團,除每年自行實施訓練及演習外,並得依需要以假設狀況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測驗。有關訓練及演習事宜,必要時得商請就近之憲警單位派員指導。
3.各機關應視需要主動協調當地治安單位,建立通信聯絡,簽訂支援協定,並定期實施支援演習。有關訓練及演習事宜,必要時得商請就近之憲警單位派員指導。

(三)防護團應充實下列設備:

1.建立各機關與有關治安單位間之通信系統,俾遇緊急情況時,可以獲得迅捷有效之支援。
2.建立各機關內部之警報系統(如警(電)鈴、警示燈、紅外線警報器、汽笛或其他電動揚聲器等)及簡明信號,使員工於聞警後能立即採取應變行動。
3.機關外圍應視環境狀況,設置圍牆、壕溝、電網等阻絕設施與照明設備及監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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