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信之使用
作者:郭妍
依據:印信條例(96年3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31號令修正)
一、印信之種類如下:
(一)國璽。
(二)印。
(三)關防。
(四)職章。
(五)圖記。
以上印信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二、印信之質料及形式,規定如下:
(一)質料
國璽用玉質;總統及五院之印用銀質;總統、副總統及五院院長職章,用牙質或銀質;其他之印、關防、職章均用銅質。但得適應當地情形,暫用木質或鋁質,並得以角質暫製職章;圖記用木質。
(二)形式
國璽為正方形,國徽鈕;印、職章均為直柄式正方形;關防、圖記均為直柄式長方形。但牙質職章為立體式正方形。
三、國璽及總統之印暨職章
由立法院院長於總統就職時授與之;副總統職章之授與,亦同。
四、印信、關防之製發機關:
(一)中央及地方機關之印信
其首長為薦任以上者,由總統府製發;為委任者,由其所屬主管部、會或省(市)縣(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二)經總統府製發印
或關防之機關首、次長,得製發職章,未經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之特任、特派、簡任、簡派官員有應用職章之必要者,得由總統府予以製發。但薦任以下者,得分別由其所屬中央主管部、會或省(市)政府依定式製發。
(三)永久性機關發印
臨時性或特殊性機關發關防。
五、邊遠地方機關或職官
或不及呈請總統製發印信者,得暫由直屬上級機關依定式製發,層報總統備案,並請補發。
六、將級主管編階印信之授與:
(一)軍事機關、學校、部隊其主官編階為將級者
由總統府製發印或關防及職章;其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下者,由國防部按軍事權責劃分原則,決定其印或關防及職章之製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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