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5

作者:柯憲榮、陳文傑

匯票-5

證書

一、拒拒絕絕證書之意義及作用

票據為流通證券,經過背書轉讓之後,票據權利人與票據義務人之間,往往互不熟識,為使票據權利人得以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付款時,迅速行使追索權,及使被追索的票據債務人得以安心履行債務,不虞受到詐欺,故票據法特規定執票人應以不獲承兌或付款時,請求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拒絕證書,證明執票人已依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必要行為。

二、拒絕證書之種類

拒絕證書的種類,依其性質可分為下列數種:
拒絕付款證
指付款人或匯票承兌人或本票發票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或不完全履行付款義務,或執票人無從為付款提示時所作成的拒絕證書,故可再細分為。
1.拒絕全部付款證書。
2.拒絕一部分付款證書。
3.無從提示付款證書。
拒絕承兌證
指匯票付款人不履行承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承兌義務,或執票人無從為承兌提示時,所作成的拒絕證書,故可再細分為:
1.拒絕全部承兌證書。
2.拒絕一部分承兌證書。
3.無從為承兌提示證書。
4.承兌人不記載承兌日期證書。
拒絕見票證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發票人於執票人提示請求見票時,拒絕簽名者,所請求作成的拒絕證書。
1.拒絕交還複本證書:指匯票執票人為提示承兌而送出複本,接收人拒絕交還時,所請求作成的拒絕證書。
2.拒絕交還原本證書:指匯票執票人為提示承兌而送出原本,接收人拒絕交還時,所請求作成的拒絕證書。

三、拒絕證書之製作

拒絕證書之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應記載下列各款,由作成人簽名,並蓋作成機關之印章:
(一)拒絕者與被拒絕者之姓名或商號。
(二)對於拒絕者,雖為請求未得允許之意旨,或不能會晤拒絕者之事由或其營業所、住所或居所不明之情形。
(三)為前款請求,或不能請求之地及其年、月、日。
(四)於法定處所外作成拒絕證書者,當事人之合意。
(五)有參加承兌時或參加付款時,參加之種類及參加人,並被參加人之姓名或商號。
(六)拒絕證書作成處所及其年、月、日。
拒絕證書作成應記載之位置,因種類不同而有不同:
(一)拒絕付款證書: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然匯票有複本者,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二)拒絕付款以外證書:應照匯票或其謄本作成抄本,在抄本或黏單上作成之。
(三)拒絕交還原本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複本及謄本

一、複本與謄本之意義及作用

複本者,係發票人就單一之票據關係,作成數份之票據。除其中一份為正本外,其餘各份均為複本。複本雖有數份,但其表彰之票據關係則屬單一。每份複本,均為獨立有效之票據,不論其發行之先後;其相互間,雖編有號數,但效力並無優劣之分,更無主從之關係,毫不發生何者為原本之問題。
謄本俗稱草票,乃匯票之謄寫本。即無複本之執票人,於匯票送出他處請求承兌時,作成謄本而為背書轉讓,以加強票據之流通。故不獨匯票有之,本票亦有之。
複本與謄本製作之目的或作用有下列二種:
(一)預防正本遺失
票據為流通證券,若不慎遺失,必須辦理掛失止付後。影響執票權益甚大。複本之效力與正本相同,謄本可供保證與背書之用。自可避免一旦遺失正本而使權益受損。
(二)加強票據之流通
謄本可供保證與背書之用,複本則可作為各種票據行為之用。因此可同時為保證、背書、承兌等行為,有加強票據流通之功能。

二、複本與謄本之區別

謄本之作用與複本同,在於預防票據之遺失,助長票據之流通,惟兩者截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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