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醫療給付:種類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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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醫療給付:種類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醫療給付:種類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勞工保險條例第40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勞工保險條例第39條):
1. 門診:
    門診給付範圍如下(勞工保險條例第41條):
    (1) 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 藥劑或治療材料。
    (3) 處置、手術或治療。
    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10%。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2. 住院診療(勞工保險條例第42條):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
    住院診療。但緊急傷病,須直接住院診療者,不在此限。
    (1) 因職業傷害者。
    (2) 因罹患職業病者。
    (3) 因普通傷害者。
    (4) 因罹患普通疾病,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四十五日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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