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生育給付:請領資格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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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生育給付:請領資格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生育給付:請領資格

勞工保險條例第20、31條

(1)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3) 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4)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1)(2)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
     而分娩或早產者。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1.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
         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
     2. 早產定義: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79年12月20日第079號函釋規定,所謂早產,係妊娠週數大於20週,
         小於37週生產者;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少於2500公克者。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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