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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本人死亡給付: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
作者:洪正test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本人死亡給付: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勞工保險
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
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 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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