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失能給付:請領資格

作者: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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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失能給付:請領資格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失能給付:請領資格

1. 失能年金(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2. 失能一次金(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且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一次請領
     失能給付。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失能給付。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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