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政治經濟學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全球化與國家
一般行政|2017/09/14
-
政治學-國際政治理論
一般行政|2017/09/14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失能給付:給付標準之給付額度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失能給付:給付標準之給付額度
1. 失能年金
(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
(即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
(2) 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4,000元發給。
(3) 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已繳納保險費之年資,每滿一年,按其國民年金保險之月投保金額
1.3%計算發給(即國保之月投保金額×繳費年資×1.3%)。
(4) 合併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及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後,金額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新台幣
4,000元發給。
(5)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另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6) 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7) 眷屬補助:
A. 加發眷屬補助: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加發依第53條規定計算後金額
25%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
B. 停發眷屬補助:眷屬資格不符時,其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2. 失能一次金
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失能者,最高第1等級,給付日數1,200日,最低第15等級,給付日數三十日。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失能者,增給50%,即給付日數最高為1,800日,最低為四十五日。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暫無討論 |
百科問與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