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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傷病給付:給付標準
作者:洪正test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之給付-傷病給付:給付標準
1.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
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
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前後合計共為一年(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
2.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70%,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二年(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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