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物檢疫

作者:陳亦凡x陳毅弘x龍玉雲

動植物檢疫物檢疫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100.09.08)

適用對象

1.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下稱出、入境人員)隨身攜帶出入境或經郵遞輸出入之限定動植物及其產品(以下簡稱檢疫物)。
2.出、入境人員攜帶或經郵遞輸出入之檢疫物未符規定者,按一般輸出入檢疫程序辦理申報。
3.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攜帶檢疫物(含後送行李)入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檢疫。


檢疫之申報

1.入境人員攜帶檢疫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護照、海關申報單及輸出國政府簽發之動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及相關證件,向動植物檢疫機關申報檢疫。
2.動植物檢疫機關辦理檢疫時,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在場。
3.入境人員攜帶動物檢疫物入境,應遵行下列檢疫規定:
(1)檢疫物來自禁止輸入疫區或經禁止輸入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而不符合規定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2)動物來自非疫區或有條件輸入疫區者,應檢附動植物檢疫機關核發之檢疫條件函及輸出國檢疫機關核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申報檢疫。
(3)動物屬應施隔離檢疫者,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先向動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押送至指定場所隔離檢疫。
4.入境人員攜帶植物檢疫物入境,應遵行下列檢疫規定:
(1)檢疫物來自禁止輸入疫區或經禁止輸入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而不符合規定者,應予退運或銷燬。
(2)檢疫物屬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六條有檢疫條件者,應檢附輸出國核發之植物檢疫證明書申報檢疫。
(3)生植物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屬應施隔離栽植檢疫者,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先向動植物檢疫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押送或加封送至指定苗圃隔離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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