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併排停車罰鍰額度

作者:陳奇澤&程湘

加重併排停車罰鍰額度

   第56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1.修法內容:

增訂道交條例第56條第2項規定。

2.說明:

許多駕駛人為求方便,經常占用車道恣意併排停車,此違規行為造成機車騎士行駛時必須偏向外側車道(或快車道)閃避,而提高發生交通事故之風險。因此,特將違規併排停車之罰鍰額度提高為雙倍(處新臺幣2,400元罰鍰),以提高遏阻效果。

104年5月20日道交條例修法重點

(一)配合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平面輕軌)

新增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用詞定義。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指大眾捷運法所定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專用動力車輛。

1.修法內容:

增訂道交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

2.說明:

(1)102年6月5日修正施行之大眾捷運法第3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採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者,其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涉共用現有道路之車道部分,其道路交通之管理,依本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2)為配合周延明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道路相關行車秩序規範及管理,就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用詞應有定義之必要,爰依大眾捷運法第3條規定,增訂第9款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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