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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4
作者:洪正、 李由保安處分
(一)感化教育處分(刑法第86條)
對象為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或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
(二)監護處分(刑法第87條)
(三)禁戒處分(刑法第88、89條)
對象為施用毒品成癮者或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
(四)強制工作處分(刑法第90條)
對象為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
(五)強制治療處分(刑法第91、91-1條)
(六)保護管束處分(刑法第92、93條)
對象為代替感化教育處分、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工作處分、強制治療處分及受緩刑宣告且依刑法第93條規定應付保護管束者。
(七)驅逐出境處分(刑法第95條)
對象為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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