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1

作者:洪正、 李由

刑法-分則-1


個人法益之罪

(一)殺人罪
保護個人之生命法益。規定於第271~276條。
(二)傷害罪
保護法益包括身體之完整性與身體之不可侵害性、生理機能之健全等。規定於第277~287條。
(三)墮胎罪
保護法益為胎兒之生命。規定於第288~292條。
(四)遺棄罪
保護法益亦為生命法益。規定於第293~295條。
(五)妨害性自主罪
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行為之決定自由或性自主權。規定於第221~229-1條。
(六)妨害自由罪
保護法益為個人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行動自由,及生活安寧之自由等。規定於第296~308條。
(七)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保護個人之名譽(即社會上之評價)及信用(經濟上之評價)。規定於第309~314條。
(八)妨害秘密罪
所保護的為各種秘密法益,即保護個人之隱私或生活中之私密領域不被他人侵入干擾,以及保護工商企業之經濟活動中之工商機密不致外洩而受損。規定第315~319條。
(九)竊盜罪
保護法益為財產權。保護對象為動產之所有權與持有權(不過第320條第2項之對象則是不動產)。規定於第320~324條。
(十)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保護之法益主要為財產法益。規定於第325~334-1條。
(十一)侵占罪
所保護為物之所有權。規定於第335~338條。
(十二)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僅限於財產法益。雖有學者主張本罪章亦在維持誠實信用原則,並確保日常生活之真實無詐。但通說不採。背信罪與重利罪所保護者亦僅限於財產法益。規定於第339~344-1條。
(十三)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除保護財產法益以外,尚有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規定於第346~348-1條。
(十四)贓物罪
保護法益為財產法益。規定於第349~351條。
(十五)毀棄損壞罪
保護法益為物之保全利益。規定於第352~357條。
(十六)妨礙電腦使用罪
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規定於第358~362條。

社會法益之罪

(一)公共危險罪
足以造成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受到傷害以及財物受損等嚴重後果之具有公共危險性之犯罪行為,均屬本罪之保護範疇。規定於第173~194條。
(二)偽造貨幣罪
保護法益有貨幣之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之社會法益,及政府統一製幣權之國家法益。規定於第195~200條。
(三)偽造有價證券罪
保護法益為在經濟交易上具有重要性之財產權利書證之安全性與可靠性。規定於第201~205條。
(四)偽造度量衡罪
保護法益為公共信用與交易秩序。規定於第206條~209條。
(五)偽造文書印文罪
保護法益乃文書在法律交往中之安全性與可靠性。規定於第210~220條。
(六)妨害風化罪
保護法益為社會之倫理秩序與善良風俗。規定於第230~236條。
(七)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保護法益為家庭結構之安全,及家庭對其子女之監督權。規定於第237~245條。
(八)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保護法益為宗教信仰自由。規定於第246~250條。
(九)妨害農工商罪
保護法益為農工商業之經濟活動。規定於第251~255條。
(十)鴉片罪
保護法益涉及整個社會安全與國家前途。規定於第256~265條。
(十一)賭博罪
保護法益為社會之公序良俗。規定於第266~2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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