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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罪-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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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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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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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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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解釋-重傷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重傷
1.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刑§10Ⅳ)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所謂「毀敗機能」,乃指傷害之結果,確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不過受傷後之狀態,能否認為已達重傷程度,自非專門存識之人,詳予鑑定,不足以資核斷。
3.尚須注意者,刑法§10IV6之適用,係以前5款規定以外之事由為前提;也就是說,若傷害之對象為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即應直接從刑法§10IV1~5來判斷,不能依刑法§10IV6認定是否為重傷。舉例來說,若傷害他人視能,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之程度,就不得再援刑法§10IV6規定論為重傷。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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