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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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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解釋-公文書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公文書
1.「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刑§10Ⅲ),亦即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始屬公文書,故縱係公務員製作之文書,但其並非基於職務上關係所製作者,仍不得以公文書論。
2.至於刑法上所謂之「文書」,係指以文字或符號記載意思表示之有體物,在社會共同生活中,即以此等具有思想內容之有體物,充當適格而明確之證明。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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