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適用效力-5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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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適用效力-5

保護原則:

(1)指凡侵害本國國家法益或本國人民法益之犯罪,無論行為人為本國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亦不問犯罪發生於本國領域內或本國領域外,均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2)刑法§5可分為兩類,一為涉及國家重大安全、利益之犯罪;另一類為世界共通性之犯罪(見後述世界法原則)。前者為保護原則概念下之犯罪類型,包含§5123567所列舉之犯罪。

(3)刑法§8係為保護本國人民,而將本國刑法適用在外國人身上。需外國人在國外侵害本國人(觸犯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行為地之法律亦處罰者,才適用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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