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適用效力-4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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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適用效力-4

 

輔助原則

刑法在屬地原則之外,尚採「屬人原則」、「保護原則」與「世界法原則」,以輔助屬地原則之不足。分述如下:

屬人原則:

  1. 係指凡本國人違犯本國刑法者,無論該行為人係在本國領域內抑或在本國領域之外,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2. 公務員(刑法§6):針對發生在國外之公務員犯罪,仍應適用我國刑法。類型包含§121、§123、§125、§126、§129、§131、§132、§134之瀆職罪,以及§163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脫逃罪、§213公文書不實登載罪、§336Ⅰ公務公益侵占罪。
  3. 一般國民(刑法§7):針對一般國民於國外犯前條以外之罪,且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仍應適用我國刑法。但行為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我國刑法亦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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