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之適用效力-2

作者:陳毅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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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適用效力-2

一、地之適用效力

(一)主要原則(刑法§3、§4)

1.刑法關於地之效力係以「屬地原則」為主要原則。

2.而「屬地原則」,係指凡在本國領域內發生之犯罪,不論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亦不問何種犯罪,侵害何種法益,均應適用本國刑法處斷。

3.刑法§3前段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即明示屬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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