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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8條
行政警察|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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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罪-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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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罪-第3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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擄人勒贖罪-第3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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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擄人勒贖罪-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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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行為與犯罪類型6
作者:陳毅弘圖片來源暫無說明
狀態犯與繼續犯
狀態犯:
(1)係指行為人之行為,一旦造成法條明定之違法情況,即屬完成之犯罪。
(2)例如,重婚罪(§237)、傷害罪(§277、§278)、毀損罪(§352、§353Ⅰ、§354)等。
繼續犯:
(1)指行為人之意思,足以決定其犯罪行為所造成違法情狀久暫的犯罪。
(2)亦即,行為人之行為只要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犯罪即屬既遂;惟行為人假如未放棄犯罪之實施者,則犯罪之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而法定構成要件則不間斷地繼續實現。
(3)例如,行為人以非法之方法,私行拘禁他人,使他人因之喪失自由,即屬「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既遂犯(§302Ⅰ),行為人在釋放被害人之前,其妨害自由之違法情狀,仍在繼續進行中,直至被害人重獲自由為止。
區分實益:
狀態犯:
A.犯罪的不法內涵在達到既遂之後即告結束(犯罪過程中,既遂和終了會在同一時間點上)。
B. 以殺人罪為(刑法§271Ⅰ)為例,一達到既遂(死亡結果),犯罪即告結束。
繼續犯:
A.犯罪在達到既遂之後,其不法內涵仍然會持續存在一段時間,直到「終了」才結束。
B. 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刑法§302)為例,達到既遂(剝奪行動自由)後,犯罪歷程仍然會維持一段時間,直到終了(被害人再次獲的自由)。
[三民輔考-刑法概要完全攻略(T053C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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